2018年1月17日,《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第15届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 月 日经市长签发,定于2018年 月 日开始施行。为做好该规章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和依据
目前,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石油、天然气管道共计802公里,其中输油管道491公里,输气管道311公里,分属于9家管道企业。作为长输管道,石油天然气管道具有跨行政区域、发生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等特点,其涉及的安全风险包括管道本身的风险以及外来的风险,特别是工程施工等社会生产活动、自然地理灾害等破坏管道的外来风险。从立法情况看,2010年实施的国家《石油天然气
管道保护法》关于防范管道外来风险的部分条款存在过于原则或者不完善的问题,在本省尚未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的情况下,我市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总结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进一步细化、补充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提升我市管道保护工作水平。
《规定》在制定过程中贯彻了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多方合力保护管道的立法思路,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为依据,借鉴了浙江省、江西省等地的立法经验。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管道规划与建设管理。
一是管道企业应当将涉及本市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市城乡规划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本市城乡规划。二是在管道企业进行管道工程建设不能避开危险区域或者不能与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保持安全距离,提出防护方案的情况下,进一步规定防护方案应当包含的内容以及防护方案的审批主体。三是管道企业应当在人口密集区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区域设置管道保护警示牌,防范第三方施工或社会生产活动危及管道安全。
(二)建立和完善管道运行中的安全风险早发现机制。
一是建立风险排查制度。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沿线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等环境信息进行收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护方案并实施。二是规范委托巡护制度。根据实践经验,对管道企业委托管道沿线村(居)民或者相关单位承担管道巡护工作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管道企业承担定期培训受委托人员的义务。三是建立联防机制。鼓励管道企业与管道沿线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建立管道保护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接收险情举报和应对处置管道事故。
(三)完善外围建设施工活动破坏已有管道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对于在已有管道周边新建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国家技术规范尚未明确双方需要保持的安全距离的,《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符合相应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确定项目之间的安全距离,向规划部门提供评估报告。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把关。二是对于在已有管道周边进行特定施工作业的,《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协议,或者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作业的决定进行施工。建设单位、管道企业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监督义务或责任。
(四)完善管道事故的应对保障措施。
一是《规定》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全市管道信息管理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和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便利第三方查明地下管道信息,并保障应对管道事故所需。二是管道企业不能依法使用相关土地或者设施进行管道抢修作业的,《规定》要求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