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7〕95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反映。
附件: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能源局
2018年2月11日
附 件
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7〕95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支持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和综合利用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提高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
贵州省境内从事煤层气(煤矿瓦斯)开采,并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均有资格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及省财政补贴。
第五条 补贴条件
(一)企业开采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出售或自用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等;
(二)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销售和自用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煤层气开发利用量;
(三)企业开采煤层气(煤矿瓦斯)用于发电的部分,不享受中央补贴政策,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规定的相关政策及省级补贴政策。
(四)申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建立数据统计库,抽采及利用情况实施台账管理,制定申报汇总岗位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报的相关数据及资料负责。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煤矿瓦斯)开采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为0.3元/立方米(折纯,下同)。
(二)省级财政补贴标准
1.煤层气地面勘探开发利用(含煤层气井下抽采瓦斯提纯利用),省级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
2.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实行阶梯补贴:除中央补贴外,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35%(含)—55%(含),省级奖励补贴0.1元/立方米;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大于55%,省级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
3.瓦斯发电上网除享受国家优惠电价政策外,同时享受上述1、2条省级奖补政策。
4.新建煤矿瓦斯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补贴80万元。
5.新建煤矿瓦斯提纯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补贴500万元。对2017年完成的按110%给予补助,以后每年递减10%。
6.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省级示范项目,经省能源局按相关政策认定后,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补贴年度
补贴期限以中央和省内政策为准,补贴年度按公历时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
补贴额度
(一)计算所用的各种气体量均为标准大气压、标准温度下的体积;中央和省级补贴结算的相关数据的取值和计算方式应保持一致。
(二)中央财政安排的
煤层气补贴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补贴额度=(销售量+自用量-用于发电量)×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安排的煤层气补贴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补贴总额度=地面煤层气利用量(含煤层气井下抽采瓦
斯提纯利用)×补贴标准+达到利用率的井下抽采瓦斯量×补贴标准+新建瓦斯发电项目补贴额度+新建瓦斯提纯项目补贴额度+省级示范项目补贴额度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范围
凡是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从事煤层气(煤矿瓦斯)开采的企业,均可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能源、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企业应报送材料
(一)基础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
2.煤矿主体企业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3.生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整合技改煤矿开工备案文件、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
4.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表(附件1)。
5.申报企业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2)。
(二)申请中央财政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煤层气抽采利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表(附件3);
2.煤层气抽采情况表(附件4);
3.煤层气利用情况表(附件5);
4.煤层气抽采利用补贴预计情况表(附件7);
5.首次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采矿证或探矿权许可证的复印件及相关有效凭证;
6.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请省级财政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煤层气地面勘探开发利用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煤层气采气权复印件或与煤矿企业开展瓦斯治理合作的协议。
(2)煤层气抽采、利用计量装置的检测证明。
(3)地面煤层气开发利用计划表(附件8)。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2.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计量装置的检测证明。
(2)贵州省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计划表。(附件9)
(3)首次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采矿证或探矿权许可证的复印件及相关有效凭证;
(4)其他相关资料。
3.新建煤矿瓦斯发电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瓦斯发电项目备案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环评等资料。
(2)新建煤矿瓦斯发电项目建设计划表(附件10)。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4.新建煤矿瓦斯提纯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瓦斯抽纯项目备案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环评等资料。
(2)新建煤矿瓦斯提纯项目建设计划表(附件11)。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5.省级示范项目申报的相关事项由省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县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资金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对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复核,由能源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申请文件、有关数据等材料上报市(州)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对上报的数据及相关资料确认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补贴申请文件,省财政厅依据省能源局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安排补贴资金。
(二)中央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按《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要求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申请省级补贴资金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资金预拨
(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预拨。有关企业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和企业当年生产经营计划,预计当年全年煤层气开发利用量及财政补贴资金需求,填写《煤层气抽采利用预计情况表》(附件7),向所在地县级能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拨申请。县级能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报送,省财政厅以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额度进行预拨。
(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预拨。省财政厅按照省能源局审定的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资金计划,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下达预拨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清算
(一)年度终了后,企业将补贴资金清算申请文件、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连同次年补贴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所在地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二)县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清算项目进行核实,将《煤层气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汇总表》(附件6)及企业上报材料于3月31日前,报市(州)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三)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4月10日前报省能源局,由省能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清算。省财政厅汇总后,于4月底前送财政部驻贵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在财政部批复补贴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清算下达中央补贴资金。
2.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清算。省财政厅根据省能源局的审核意见,据实清算拨付省级补贴资金。
(四)企业不按时上报预拨申请、清算材料,或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限期内不按规定完善并及时报送的,专员办不予受理审核,财政暂不安排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能源局负责组织项目审查、调度统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对申请预拨项目开展预审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清算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虚报冒领的,取消奖补资格。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财政部审核意见和省能源局补贴资金预拨和清算文件,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配合省能源局对清算项目进行现场抽查;配合专员办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质询、查阅原始凭证等方式对中央补贴清算申请进行进一步审核,重点审核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申请清算企业及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补贴资金是否合理等。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特区)能源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计的项目申报预审、调度统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实施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具备煤层气抽采利用条件的煤矿进行摸底,并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相关企业煤层气利用的日常管理,确保煤层气抽采利用数据真实准确,补贴资金使用规范有效;县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清算项目进行现场普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弄虚作假、虚报数量的煤矿企业,取消其奖补资格。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划拨专项资金,会同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参与项目审核与验收。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公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企业申报数据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上报的相关数据及材料进行核查,各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复核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对中央煤层气开发利用财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