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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8-03-19    来源:广州市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18
03/1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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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油气 油气管道 管道保护

    根据国家、省、市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等要求,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牵头制定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通告》(穗府〔2015〕2号)进行了清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穗府规〔2018〕1号)和《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穗府办函〔2017〕313号),对修改后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解读材料如下: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13年青岛“11.22”事故后,2014年10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印发,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为期三年的油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根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部署要求,《通告》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5年1月向社会公布实施。
 
    《通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有关要求进行部署。
 
    二、《通告》修改的背景和依据
 
    在广州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各有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16年9月,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排查出的282项隐患全部完成整治,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入常态化;期间,国家安监总局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总局令第79号修正),国家层面出台了《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2015),广州市行政区域进行了调整,等等。为此,结合2017年国家、省、市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等要求,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原《通告》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并征求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后,形成了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议后,《通告》修改公布实施。
 
    在修改中,主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改落实“放管服”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工作要求 全面推行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197号)对推进实施《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2015)进行部署等有关要求,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三、《通告》修改的主要内容变化
 
    在本次修改中,《通告》的主要法律依据、目标目的没有改变,其主体内容和共计14条的框架没有改变,只对个别概念字眼、内容表述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变化情况如下:
 
    1. 由于广州市行政区划于2016年进行了调整,故删除了原《通告》中的“萝岗”“县级市”等字眼。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和《通告》的业务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条文,该法适用主体是“管道企业”,军用输油管道属于军事设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不列入《通告》范围,故删除了原《通告》第二条中“和1家军事单位”字眼,并将原《通告》全文“管道企业单位”均修改后“管道企业”。同时,将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的管道保护业务边界进行了细化,增加了“黄埔油库(库外石油管道)”字眼。
 
    3. 由于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已完成,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进入常态化,故在《通告》第八条中删除了“对尚未完成整治的管道安全隐患”字眼,在《通告》第十二条中删除了“深刻认识当前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并将“积极配合管道安全隐患整治”修改为“积极配合管道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同时,将修改后的《通告》的有效期调整为5年。
 
    4. 结合《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公布实施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工作要求全面推行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197号)部署要求,以及2016年以来省政府和市政府启动并深入推进各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工作,进一步细化管道企业主体责任内容,故在《通告》第三条中增加了油气管道企业“落实《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要求;定期排查、更新管道及周边区域风险点危险源,按照等级划分标准落实管控措施”内容,将“管道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修改为“管道事故应急演练”。
 
    5. 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改情况,删除了《通告》第五条“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使用”表述。
 
    6. 进一步推进油气管道沿线区政府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在第八条中增加了区政府“公布区级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区级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对管道及周边区域风险点危险源,按照等级划分标准落实管控措施”等工作要求。
 
    四、有关概念和条款的疑问和解答
 
    1.《通告》所指的“油气管道”主要指哪些?我们居民家中的燃气管道属于“油气管道”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广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是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通告》所指的“油气管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在国家和省市各类文件中通常简称“油气管道”或“油气输送管道”。目前,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共有油气管道802公里(部分管道并行共用同一路由),其中石油管道491公里、天然气管道311公里,共涉及8个行政区、9家油气管道企业。输送苯、硫酸等的管道属于危险化学品管道,也不属于油气管道概念范畴。
 
    居民家中燃气管道,尽管所输配介质也是天然气,但从法律法规概念上,属于城镇燃气管道范畴,其监督管理依据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州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是市城市管理部门。
 
    2. 《通告》第九、十、十一条提出了油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特定施工作业要求和一些禁止性规定,这些内容的依据是什么?
 
    答:《通告》第九、十、十一条提出了油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特定施工作业要求和一些禁止性规定,其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分别是该法第三十三、三十五、三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作为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通告》没有新增任何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
 
    通过制定发布《通过》,结合广州地区油气管道现状,重申、告知、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将使全社会更加关注、更加重视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全。特别是对于油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特定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周边区域其他居民和企事业单位,都要依法保护油气管道,不得有法律上明令禁止的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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