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有关规定,决定取消临时接电费,暂免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并降低其系统备用费标准。经商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明确我省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前,暂免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费标准参照我省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执行,也可由自备电厂与电网双方自主协商一致。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
系统备用费=(企业变压器容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基本电价(大工业基本电价容量电价标准或双方自主协商一致的容量电价标准)或系统备用费=(最大需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基本电价(大工业基本电价需量电价标准或双方自主协商一致的需量电价标准)
(三)系统备用费标准参照我省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执行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企业,从本通知下发月份起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
随着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探索取消系统备用费,以市场化机制代替。
(四)加强监管
1.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认定或依据项目批准机关的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认定。自备电厂企业向电网企业提交相关材料,电网企业据此落实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