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发改价格〔2018〕34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去冬今春上浮
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调价安排将于2018年3月31日截止,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恢复到基准水平。根据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降低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省级定价区域
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冬供”期间的3.01元/立方米降低为2.78元/立方米。
(二)市县定价区域
各地根据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按照当地建立的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降后价格具体按以下公式测算:
降后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冬供”期间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ד冬供”期间上浮比例)÷(1-损耗率)。
以上公式中,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为1.61元/立方米,“冬供”期间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上浮比例、损耗率为各地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7〕1758号)要求测算或确定的相应数值。
二、执行时间
上述降价措施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做好气量确认。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准确抄清价格变动前后气表所对应的气量。因客观原因确不能抄清气量的,要在和用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调价前后的用气量进行合理划分。
(二)据实开展气费清算。各燃气经营企业最迟应在2018年5月15日前,按照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根据“冬供”期间其供气区域实际用气量所确认的门站价格上浮比例,及时与用户清算“冬供”期间气费金额。清算工作实行“只退不补”,即因燃气经营企业向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申报的“冬供”期间计划用气量和实际用气量产生的差异,用户多支付部分,由燃气经营企业据实清退。支付不足部分,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权限内价格主管部门、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前分别将市县定价区域、省级定价区域清退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严格落实降价措施。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和幅度执行降价政策,并不得采用虚增用气量、不合理取消或扣减既有价格折让等方式,变相提高销售价格。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