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的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物价局的统一部署,在前期开展供气、供暖价格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近日,市物价局制定下发了《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实施方案》,并成立4个检查组,重点对上述领域2016年1月1日以来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
(一)供水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一是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二是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三是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四是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五是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六是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供气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一是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二是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三是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四是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五是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六是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供暖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一是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的行为;二是推迟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而收取全额供暖费的行为;三是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扩大范围收取供暖费的行为;四是对报停供热房屋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或不执行优惠政策的行为;五是强制提前收取供暖费的行为或强制收取供暖增容费的行为;六是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电信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一是未明码标价,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二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企业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三是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五)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
各区、市物价局、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企业进行检查,检查过程按照动员部署、重点检查、整改规范三个阶段进行,持续至今年6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