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实现经济更有质量更加低碳发展,加大辖区
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拖车及
加气站推广力度,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深盐府规〔2017〕4号)和《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深盐府〔2015〕9号),修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LNG拖车及加气站专项资助资金来源于区产业发展资金中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专项资金,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管理和执行,资金规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辖区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动态调整。
第三条
坚持盐田企业受惠、盐田环境受益的宗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鼓励推广LNG拖车的使用,对企业购置LNG拖车及在盐田区建设LNG加气站项目,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资助。
第四条
LNG拖车资助对象为在盐田区注册满2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道路运输企业,购置使用以LNG为燃料,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国家质量标准、符合深圳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依据汽车分类标准(GB9417-89)划分属中型以上(指总质量在6吨以上的货车)、已办理深圳市《道路运输证》的LNG拖车。
第五条
LNG加气站资助对象为在盐田区新建、改建、扩建(不含迁建)LNG汽车加气站(或油气合建站)项目。
第六条
区政府已资助的LNG拖车及加气站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第七条
LNG拖车及加气站专项资助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引导全区拖车行业绿色发展。
第八条
对LNG拖车资助标准为在本规程发布之日(含)后购置的LNG拖车(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准)配套市级资助,每台资助2万元。
在本规程发布之日(不含)前购置的LNG拖车(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准)按原操作规程资助标准,每台资助1万元。
第九条
对LNG加气站项目资助标准为项目投入(指设备费含税金额)的10%,油气合建类项目资助标准为气站项目投入(指设备费含税金额)的10%,改扩建类项目资助标准为改扩建气站部分项目投入(指设备费含税金额)的10%,单个加气站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项目由区发改局受理资助申报,实行常年受理,按季度集中审核。各企业须在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LNG拖车及加气站专项资助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2.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3. 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登录“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填写《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申请书》,在申报系统上填写后打印生成并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原件,并提供以下材料(除特别要求提供原件外,申报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1.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签字);
3.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4.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存折或企业基本账户;
5.相关证明材料:
(1)LNG拖车:车辆采购合同、购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盐田区LNG拖车专项资助资金申请一览表、获得市级资助和收款证明文件(以上所有凭证及证书需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其中码头内LNG拖车可无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2)加气站项目:项目立项证明、土地权属证明或三年以上土地租赁合同、设备采购或服务合同、发票、交(竣)工验收材料、相关部门同意投入营运的证明和审批文件等;
6.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7.项目申报单位对连续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书原件(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8.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编制封面及目录,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第十三条
审核程序
1.区发改局受理申请,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受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2.区发改局组织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项目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由区发改局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由小组会议审定,资助金额超过30万元(不含)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4.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发改局按国库支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发改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者企业年报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它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近三年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的;
5.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6.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7.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8.提供虚假资料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专项资助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进行监督和检查。区发改局可根据操作规程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深盐府〔2015〕9号)一致,至2020年5月12日止。原《盐田区液化天然气拖车及加气站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盐发改〔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