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综合管理,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本市将组织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调查和
能源审计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的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考核、节能监察等情况,综合确定开展能源调查和能源审计的单位,同步开展现场节能监测。
二、工作重点
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调查和能源审计,主要是摸清用能单位能源消耗现状,包括系统分析能源利用情况和“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查找节能潜力、确定节能方向等。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节能监测,主要是监测用能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能源消耗限额执行情况、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使用情况、主要用能系统的运行测试分析等。
三、其他事项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作为整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能源调查和能源审计机构、现场节能监测机构,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能源调查和能源审计报告、现场节能监测报告的收集、评价和分析,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能源调查和能源审计、现场节能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和结果。
能源调查和能源审计机构、现场节能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按时提交能源调查和能源审计报告、现场节能监测报告。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不支付相关费用,并由市节能监察大队开展节能监察和处罚,处罚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体系。
重点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开展能源调查和能源审计、现场节能监测工作,切实挖掘节能潜力,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开展能源调查和能源审计、现场节能监测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监察大队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和处罚,处罚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体系。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