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燃气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2018年5月9日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强工业企业
天然气液化气石油气人工
煤气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设备设施的建设使用、运行管理实施监管,并纳入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要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依法履行好监管责任。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安全管理涉及建设、储存、充装、运输、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经信、城管、规划、公安、安监、环保、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多个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1.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与工业企业签定供气合同;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设施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负责燃气经营企业许可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供气企业名录;负责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工业企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燃气设施建设进行查处。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行业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指导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治理隐患。
3.规划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自备站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涉及安全事项的法定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等进行程序性审查。
4.公安部门:负责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消防安全规定的工业企业进行查处;负责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储存、销售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无经营资质非法销售等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安监部门:负责对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企业进行安全监管。
6.环保部门:按照职责职能,负责职责范围内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企业和车辆。
8.质监部门:负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锅炉、导热油炉的检验检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储罐、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和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司炉工的管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9.工商部门:负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运输、经营的单位《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查处销售不合格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省、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工业企业。
10.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三)落实工业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作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使用单位,要完善燃气设备设施的建设手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设备操作维护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自备站仅用于工业企业内部使用,不得对外经营,不得向其他企业转供。
(四)落实供气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备站供气企业要符合相应类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其中,LNG自备站供气企业要符合LNG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CNG自备站供气企业要符合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
供气企业要与工业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及自备站安全管理协议,做好自备站安全运行管理。每个供气企业必须配备专业培训并经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且应在职在岗,不得互相兼职。人员配备不足的,自备站不得投入使用。供气企业要做好自备站日常检查和安全管理。供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二、严格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
(一)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作为燃料的需建设自备站的,应确保燃气设施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应向市安监部门提出报建申请,由市安监部门审查备案。同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自备站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和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自备站,不得投入使用。
(二)严格项目建设标准。工业企业厂内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自备站应当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规定进行设计;CNG自备站应当按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12)的规定进行设计。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储罐使用。
(三)严格供气管理。凡是向工业企业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气源、从事经营活动的供气企业,应当取得市城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向工业企业提供气源。供气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抢险处置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专业人员实施专业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三、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一)提高安全管理意识。企业要强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意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安全公益宣传,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建立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保障我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项目安全平稳运行。
(二)明确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并细化本辖区内工业企业自备站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成立由经信、城管、规划、消防、安监、环保、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自备站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并对违法供气行为进行查处,对工业企业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工程的建设和使用,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停。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定期组织开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证照不全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安全生产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