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构建起天然气产业链从跨省长输管道到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再到城镇配气管网等各个环节价格管理体系框架。城镇
配气价格管理是天然气价格监管过程中“最后一公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促进
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出台了《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过程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具体要求,借鉴各省份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城镇管道燃气发展现状,我们于2017年底起草了《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省内相关部门、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及各燃气公司意见,期间结合意见征求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相关监管指标,形成《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再次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5月再次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一共含有22个条款,包含《办法》的制定依据、概念解释、定价原则、定调价要求以及具体监管指标等内容。
四、《办法》涉及的主要监管指标
一是准许收益率按照不超过7%计算确定。在综合考虑我省城镇燃气行业发展现状,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确定我省收益率按照国家规定的收益率水平计算确定。
二是年度配送气量按管网负荷率不低于40%水平计算确定,考虑我省燃气行业普遍存在负荷率偏低的情况,针对确因特殊原因导致管道负荷率极低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暂按不低于30%计算确定,以给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一定缓冲期,以鼓励我省燃气企业的发展。
三是建立了价格约束机制。“燃气企业配气价格相比全国平均水平偏高的,应从低核定准许收益率”,对由于经营管理质量偏低等原因导致的配气成本价格过高的情况,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度降低企业收益率水平,促使燃气企业改善经营,降低成本。
四是建立了价格激励机制。《办法》中按供销差率3%设立标杆,低于标杆成本的部分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各分享50%,可以鼓励燃气企业降本增效,提升经营管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