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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吉林省各地8月底前完成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

日期:2018-06-15    来源:长春市公用事业信息中心

国际燃气网

2018
06/1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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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配气价格 供气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日前,国家发改委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要求,今后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此举意味着居民用天然气面临涨价压力。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各级政府将依法制定和调整居民天然气价格,预计8月底前完成价格调整。
 
    6月10日起,吉林省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统一执行1650元/千立方米
 
    预计吉林省各地8月底前完成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 
 
    日前,国家发改委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要求,今后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此举意味着居民用天然气面临涨价压力。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各级政府将依法制定和调整居民天然气价格,预计8月底前完成价格调整。
 
    近日这一政策在吉林省落地,吉林省物价局发布通知,从6月10日起对我省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统一执行1650元/千立方米。
 
    同时,为防止居民天然气价格过快上涨,省物价局要求各地政府和物价部门,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降低过高的配气价格,合理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建立补偿机制,尽量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发改委要求8月底前完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通知,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允许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此次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最大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按一般家庭用每月用量为20立方米左右的话,进行测算预计每月增加开支7元左右。
 
     通知指出,各地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价格听证等相关程序,如果今年需要调整销售价格的,原则上要在8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
 
    6月10日开始执行新价格
 
    为执行国家发改委的通知,6月8日省发改委向各地政府和物价局发出通知,自6月10日起,我省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统一执行1650元/千立方米。同时要求,各地要加强配气价格监管,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降低过高的配气价格,并结合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完善,降低一档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合理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建立补偿机制,尽量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受影响。调价方案制定前要摸清低收入群体特别是涉及独立采暖用户等相关情况,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与价格疏导方案相关联,明确补贴渠道,确保资金发放到位。
 
    同时,6月8日省物价局发布《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调整,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加强延伸服务收费清理规范
 
    燃气企业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配气价格制定或调整过程中,如果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时,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    
 
    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结论作为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调整配气价格应当依法履行定调价程序。应当通过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燃气企业应定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提高成本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省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用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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