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质监局、安监局,各
油气管道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为主线,以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深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深入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全面提升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定于7月11日至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石油天然气
管道保护工作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范围和方式
范围:全省运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海上管道和城市燃气管道除外)。
方式:采取县(市、区)和管道企业自查、各市级部门督查、省级部门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二、检查重点
(一)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情况。
(二)各级各部门和油气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监管体系情况。
(三)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管道防护方案或改线方案审批、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作业许可执行情况。
(四)油气管道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及整治情况。
(五)油气管道企业管道完整性管理开展及计划情况。
(六)高后果识别及管理、地质灾害管理、管道标识设置等情况。
(七)油气管道纳入城乡规划情况。
(八)油气管道企业依法开展法定检验的情况。
(九)油气管道企业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等相关安防措施落实情况。
(十)油气管道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三、步骤及安排
大检查分三步:
(一)自查阶段(7月11日-8月10日)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完善权利和责任清单,查找部门和个人监管漏洞,确保职责到位。油气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各类隐患和管理上的不足,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制度得到落实,油气管道安全得到保障。
(二)各市级部门督查(8月11日-8月31日)
各市发改、公安、质监、安监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对县(市、区)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督查。
(三)省级部门抽查(9月1日-9月30日)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纳入省平安浙江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大检查活动,深入推进《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切实履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中规定的相关监督管理责任。
(二)油气管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细化隐患整改措施和方案,对所有隐患实施逐条逐处整改销项。对于企业能够自行解决的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资金和措施,加快整改进度;对于需要政府协调支持解决的隐患,要逐项说明具体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强化活动效果。以大检查活动为契机,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加强部门协同,强化风险管控,建立健全管道保护长效机制。同时,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横幅、短信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油气管道安全知识常识和政策要求,充分发挥典型事故案件警醒震慑作用,营造多方合力、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陈云中,电话:0571-87052695;
省公安厅 麻彬彬,电话:0571-87286211;
省质监局 刘仲强,电话:0571-85128950;
省安监局 俞成良,电话:0571-87053647。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能源局
2018年7月10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