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验收工作顺利开展,依法依规发放奖补资金,我局依据《西安市铁腕治霾财政奖补办法》(市政办发〔2017〕103号)制定了《西安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申请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1日
抄送: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西安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
资金申请管理规定
为确保顺利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验收工作,依法依规发放补助资金,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西安市铁腕治霾财政奖补办法》(市政办发〔2017〕103号),现就全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申请事宜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补助范围及原则
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气锅炉低氮排放改造控制标准的复函》(陕环函〔2017〕333号),本市辖区内2017年5月22日之前建成的燃气锅炉,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80毫克/立方米以下且完成验收的,可享受低氮燃烧奖补政策,申请补助资金。
2017年5月22日以后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浓度应达到3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要求,但不享受低氮燃烧奖补政策。
陕西省锅炉
大气污染物标准出台后,按新地方标准限值要求执行。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采用“定额补助”方式,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分类施策、计划先行、科学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二、补助标准
根据改造方式、排放浓度和锅炉容量分类的不同,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腕治霾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03号)予以奖补。改造前后锅炉台数、容量等发生变化的,以计算奖补资金数额较少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低氮改造项目奖补资金拨付工作负总责。各锅炉业主单位在完成改造、安装、调试并稳定运行后,方可向各区县、开发区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验收所需的资料及表格,各有关单位可自行下载,详见附件1)。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环保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尽快组织质监、镇街等部门,依据《西安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验收工作办法》(见附件1),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查验,出具书面验收认定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认定意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原锅炉规模及改造后锅炉规模,改造前、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削减幅度,改造前、后燃烧器品牌和型号,改造所采用的低氮技术和是否同意给予资金补助的意见等。资料齐备、验收通过后,由各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锅炉业主单位。
四、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各锅炉业主单位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主体责任,要求锅炉业主单位面向市场自主选择与被改造锅炉匹配的低氮技术和设备,严格审核改造合作单位资质,自行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严格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详见附件2)和《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市环发〔2017〕114号)(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注意事项对所属锅炉实施改造。对已使用多年且能效低锅炉、多次大修锅炉、缺吨锅炉(锅炉炉膛小于锅炉标牌的额定功率尺寸)、中心回燃锅炉、大气直燃模块锅炉、更换燃烧器后能耗增加的锅炉等,建议以整体更换低氮锅炉的方式进行改造,并确保低氮燃烧机达到标准燃气压力情况下安全、稳定运行。
(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组织、管理和监督辖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资金补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大监督执法及资金投入力度,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及配套补助政策,负责做好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跟踪改造过程、组织项目验收、保障验收监测资金、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炉一档”等工作。
(三)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西安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验收工作办法
2、《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
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规范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 闫 伟 电话:86787895
传真:86787884 邮箱:xahbjdq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