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辽价发【2018】23号文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和你公司《关于调整居民销售价格的申请报告》,葫芦岛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局对你公司2018年6月10日后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量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和测算。
一、国家、省文件要求2018年6月10日起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到1860元/吨。涉及到你公司的居民用气量为4.3万立方米×205天=881.5万立方米,因门站价格提高导致公司增加成本支出(1.86元-1.652元)×881.5万立=183.35万元。
二、为了消化183.35万元,缓解因门站价格的提高给你公司带来的成本压力,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稳定居民生活。对你公司6月10日门站价格提高后的运营情况进行了调研测算。根据你公司往年的实际运营情况和与中石油签订的供气合同,自6月10日起到年末居民用气量为1611万立方米。
三、你公司因门站价格提高导致采购成本上升只是针对881.5万立方米,而公司销售的实际气量为1611万立方米。因此,因门站价格提高导致的公司成本上升的183.35万元分摊到你公司销售的总气量1611万立方米中。经过测算,结论是:每立方米应提高0.11元(详见附表)。
对本结论若有异议,可在送达5个工作日内向本监审机构提出意见,成本监审机构在听取意见后,可以复审。如仍有异议,可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上级成本监审机构申请裁决。
成本监审机构负责人:李桄宇
成 本 监 审 人 员 :李桄宇 尚敬东
葫芦岛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局
2018年6月22日
附表: 2018年6月10日到年底天然气居民销量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