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燃气安全事关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目前,天然气已逐渐成为我省、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柱能源,正处于快速发展期。防患于未然,加强
燃气安全管理,确保燃气运行安全,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
为加强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稳定运行,结合实际,制定了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十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十条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源头管理
1、加强对燃气管道的管护。做好燃气管线巡检,及时发现并清除占压管线影响安全的各种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协调拆除。搞好对管线的维修保养,确保管线安全运行。
2、开展好用户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管道
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入户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本年度未进行安检的用户,检查室内燃气管道及附件、燃气灶具、连接软管、热水器、采暖炉等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经营瓶装燃气的企业和瓶装供气站,要定期对所供气用户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器具、减压阀以及连接软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及时发现问题告知用户整改处置。
3、搞好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同时,加强对职工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引导职工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和操作。
4、做好燃气泄漏及各种意外情况的急应处置。燃气经营企业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急救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5、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有限空间作业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坚决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多发的势头。要强化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违规行为,警钟长鸣。
二、强化各县(市、区)管理责任,全面管理
6、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传导压力。加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督导检查,突出抓好燃气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扎扎实实把各项安全工作措施落到实处。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利用互联网作为主要传播平台,走进企业、走进家庭、走进学校、走进农村、走进社区,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安全用气、安全防护、燃气事故应急处理等常识,特别是大力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的常识,使广大用户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7、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对辖区内燃气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建立台账,明确专人跟踪监督,限期整改。同时继续推进燃气行业“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和纠治燃气行业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格管控在燃气管道、设施附近施工的建设项目,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对燃气设施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全面开展燃气销售点的清理整顿和燃气输送管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停业整改并实施处罚。
8、强化汛期安全管理。检查燃气企业是否加强汛期运行安全监管,是否完善汛期安全应急预案、开展演练,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和相关工作制度,是否主动对接抗洪排涝工作,保证设施安全度汛。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检查燃气企业、施工单位是否加强野外铺设管道作业的安全防范工作,是否严格执行禁止在恶劣天气进行燃气管线打压、通气试验等。严格落实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检查燃气企业是否贯彻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是否贯彻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告汛期工作动态。
9、制定本辖区燃气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善燃气安全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运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建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切实发挥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依法监管
10、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燃气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安全生产为主导,法律法规为准绳,执法检查为抓手,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城管部门:履行燃气行业监管职责,为全市燃气行业提供技术指导及行业规范要求,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气企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用气企业成立专门的运行、维护和抢修机构,对存在违法行为、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相关用气企业依法查处,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指导检查督导。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能;对燃气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市安监、质监、住建等责任单位,要按照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燃气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职尽职,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