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燃气网 » 燃气行业资讯 » 国内燃气资讯 » 正文

露天焚烧树叶秸秆 重罚! 8月1日起实施 最高罚款2000元

日期:2018-07-31    来源:石家庄市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18
07/31
11:53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资讯

关键词: 环境保护 露天焚烧 农作物秸秆

    8月1日起,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这是记者7月27日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悉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决定》规定,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需要,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统筹资金用于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青贮饲用、秸秆收集储运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并将秸秆收割、青贮、捡拾打捆、秸秆粉碎、机械化深松等农机具纳入农机补贴范围,结合耕地作业加强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支持力度。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秸秆(含沼气)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提供上网服务;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优先接收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秸秆燃气和热力入网;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秸秆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对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监控,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 
 
    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工作奖惩制度,对于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并奖励;对于工作不力,造成露天焚烧且后果严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返回 国际燃气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文章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
×

购买阅读券

×

20张阅读券

2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19.9

  • ¥40.0
  • 60张阅读券

    6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49.9

  • ¥120.0
  • 150张阅读券

    15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99.9

  • ¥300.0
  • 350张阅读券

    35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199.9

  • ¥700.0
  • 请输入手机号:
  • 注:请仔细核对手机号以便购买成功!

    应付金额:¥19.9

  • 使用微信扫码支付
  • 同意并接受 个人订阅服务协议

    退款类型:

      01.支付成功截图 *

    • 上传截图,有助于商家更好的处理售后问题(请上传jpg格式截图)

      02.付款后文章内容截图 *

    • 上传截图,有助于商家更好的处理售后问题(请上传jpg格式截图)

      03.商户单号 *

      04.问题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