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保持物价稳定工作。会议要求,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会议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于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决不可放任不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方针,在大力发展生产、切实保障供应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强化对价格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一要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尿素、磷肥等化肥价格也要保持稳定,确因成本上升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二要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根据价格法的规定,近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加强价格和成本调查,促使企业合理定价,并注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