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道保护的部门(以下简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管道沿线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山东是一个石油天然气管道大省,有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11000多公里,每年输送原油约5000万吨,成品油约1000万吨,天然气约100亿方,承担着保障华东地区乃至全国石油天然气输送的艰巨任务。加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的立法工作,对保护好、管理好、使用好油气管道的具有重要意义。
征求意见稿规定,
油气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质灾害区、环境敏感区、军事禁区、机场、火车站、码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的安全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因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在
油气管道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在管道沿线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管道保护措施和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从事地下挖掘或者采用定向钻、顶管等方式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查询作业区域的管道数据资料。未按照规定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查询作业区域的管道数据资料,破坏既有管道的,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发生管道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管道保护、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