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从市发改委了解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为及时疏导
天然气供气成本上涨矛盾,保障泸州市供气稳定,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泸州市草拟了《泸州市主城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对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从即日起至9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原文如下:
按照国家关于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要求“从2018年6月10日起,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天然气生产销售单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在川单位)供城镇
燃气经营企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54元,实现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并轨” 。为及时疏导天然气供气成本上涨矛盾,保障我市供气稳定,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我委测算研究,草拟了《泸州市主城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于8月2日—8月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请联系并告知我委。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 电话:3111948,邮箱:451869764@qq.com
泸州市主城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上游供气价格政策变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规定,从2018年6月10日起,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天然气生产销售单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在川单位)供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54元,实现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并轨。我市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供气企业(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和泸州川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居民生活用气购气成本由1.282-1.32元/立方米元上涨至1.54元/立方米,单位含税购气成本平均上涨0.23元/立方米。
二、测算调整金额。根据我市居民
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测算得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度为0.26元/立方米,测算公式如下:
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调整额=不含税上游购气价格调整额/(1-输差率)(1+资金利息率)×(1 +增值税率),其中,输差率为8%,现行燃气行业增值税率为10%,资金利息率为4.35%(央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价格调整方案。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要求,我委草拟的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一)为体现适度从紧,公平负担原则,切实减轻气价上调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由燃气企业承担和消化上涨成本0.04元/立方米,即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顺价上调0.22元/立方米(0.26元/立方米-0.04元/立方米)。
(二)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
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文件要求,居民用气第一、二、三档价格比价关系为1:1.2:1.5,合表居民用户以及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居民第一阶梯气价的比价关系为1︰1.1。
(三)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价格调整后,燃气企业因实施阶梯价格制度形成的溢价收益全部用于我市主城区正在实施的天然气低压管网和户表的免费改造。
(四)调整后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拟从9月抄见气量起执行(以市政府批复为准),现行阶梯价格制度其他相关规定均保持不变。
调整前后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对比表
四、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价格优惠。为确保主城区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我委将报请市政府同意,提高主城区低保户现行天然气价格补贴标准。
五、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我委拟从启动条件、调整时间、调整程序等方面,完善2010年制定并通过的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我委发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