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陕价综发〔2009〕98号)有关规定,决定召开“石泉县城区
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已按程序产生确定,听证会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现将有关听证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及地点
定于2018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石泉珍珠泉四楼2号会议室召开。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1、消费者
田 晓 北街社区居民
谢志文 向阳社区居民
张家春 西街社区居民
李 俊 老城社区居民
王 强 城西社区居民
王大新 二里社区居民
彭方斌 杨柳社区居民
马孝平 江南社区居民
刘晓波 江南九年制学校
郭海军 菜根香
姚尚玉 华玉酒楼
张怡璞 石泉利民船舶新型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2、经营者
郭 泉 石泉县潮午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谭文宏 石泉县潮午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3、人大代表
陈爱春 县人大
4、政协委员
吕恩锡 县政协推荐
5、政府部门
刘 浩 县政府办
代小宏 县住建局
陈长建 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主任(县法制办委托)
三、听证人
胡伟利 石泉县发改局副局长
刘远平 石泉县发改局副局长、物价局局长
叶小也 石泉县物价局副主任科员
郑吉巧 石泉县物价局价格与收费股干部
四、听证会旁听人员
周奇 丁子悦 张柳
五、参会媒体
石泉县电视台
六、听证方案要点
1、重新核定配气价格,实现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并轨。
根据《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增值税按现行10%计算,收益率按全额投资税后内部收益6%计算,配气价格由原来省定每立方米居民0.51元、非居民0.755元,统一核定为每立方米0.45元,实现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并轨。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上游基准门站价格、中游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配气价格。现行价格居民用户为2.5元/m3,其中基准门站价格每立方米1.00元,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0.99元,城市配气价格每立方米0.51元;非居民用户为2.48元/m3,其中基准门站价格为1.24元,中游管道运输为每立方米0.485元,城市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755元。按照改革后上游基准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23元、中游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0.50元,石泉县城区配气价格每立方米0.45元,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18元,实现居民基本用气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并轨。
居民用气阶梯气价按照1:1.2:1.5确定,将现行一档气价每立方米2.50元降低为2.18元,二档气价每立方米3.00元降低为2.62元,三档气价每立方米3.75元降低为3.27元。
3、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1)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上游基准门站价格、中游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配气价格组成。上游基准门站价格由国家发改委适时进行浮动,中游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校核调整,城市配气价格由石泉县人民政府确定。
(2)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实行联动。当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发生上浮或下浮变动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予以提高或降低。
终端销售价格=基准门站价格±基准门站价格浮动额+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价格
(3)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中游管道运输价格实行联动。当中游管道运输价格发生校核变动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予以提高或降低。
终端销售价格=基准门站价格+管道运输校核价格+城市配气价格
(4)多气源供气时,按照“保民压非”的原则,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实行联动,确定实行联动,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且不超过加权平均水平酌情确定。
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
(5)根据天然气上中游价格变化情况及我县的实际,按照“保民压非”的原则,由燃气企业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决定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
(6)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及时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7)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听证通过后,今后石泉县城区天然气配气价格无变化,仅疏导上游门站和中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影响,则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同步予以实施。
特此公告。
石泉县物价局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