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联动调整长沙等9市
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8〕5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联动调整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根据湘发改价商〔2018〕567号文件规定
湘潭市城区居民用天然气第一档用气价格上调0.20元∕立方米,即由2.42元∕立方米上调到2.62元∕立方米;
湘潭县居民用天然气第一档价格上调0.20元∕立方米,即由2.62元∕立方米上调到2.82元∕立方米;
湘乡市、韶山市居民用天然气第一档价格下调0.02元∕立方米,即湘乡市居民第一档用气价格由3.28元∕立方米下调为3.26元∕立方米,韶山市居民第一档用气价格由3.12元∕立方米下调为3.10元∕立方米。
这是湘潭市自2010年以来第一次调整湘潭市城区居民用气价格,按城区居民家庭每户每月用气16立方米计算,此次调整后平均每户约增加支出3.2元;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根据湘发改价商〔2018〕567号文件规定
湘潭市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下调0.02元∕立方米,即由2.98元∕立方米下调到2.96元∕立方米;
湘潭县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下调0.02元∕立方米,即由3.04元∕立方米下调到3.02元∕立方米;
湘乡市、韶山市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下调0.02元∕立方米,即由4.45元、4.35元∕立方米分别下调为4.43元、4.33元∕立方米。
第二档、第三档用气价格按照《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湘发改价商〔2014〕1175号)规定的超额累进加价倍率执行。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其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1倍执行。
调整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
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政策
对民政部门发证的低收入群体补贴,湘乡、韶山两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湘潭市城区和湘潭县在国家财政补贴政策明确前,城市(城镇)低收入群体因调价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燃气公司承担,在保持原定低收入群体每户每月免收天然气方数价款不变的基础上,按每户每月再免收天然气价款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