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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物价局天然气价格调整 9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18-08-28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燃气网

2018
08/28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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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价格 非居民用天然气 气价

    今日,延安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市区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公告中对居民用天然气销售第一档气价由现行的1.73元/m³调整到1.91元/m³;第二档气价由现行的2.08元/m³调整到2.29元/m³;第三档气价由现行的2.60元/m³调整到2.87元/m³。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2.14元/m³调整到2.12元/m³,以上政策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原文如下:

延安市物价局关于市区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

(2018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2018 年8月8日,市物价局在宝塔区百米大道国胜宾馆八楼会议室召开价格听证会,对《市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进行了公开听证。会后,市物价局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审慎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听证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市区天然气销售价格标准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决定
 
    (一)配气价格及终端销售价格水平
 
    1.居民用户。国家基准门站价格1.23元/m³,省内管道运输价格为0.165元/m³,居民配气价格为0.52元/m³。居民用气阶梯气价按照1:1.2:1.5确定。居民用天然气销售第一档气价由现行的1.73元/m³调整到1.91元/m³;第二档气价由现行的2.08元/m³调整到2.29元/m³;第三档气价由现行的2.60元/m³调整到2.87元/m³。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标准在当地居民生活现行一档气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
 
    2.非居民用户。国家基准门站价格1.23元/m³,省内管道运输价格为0.165元/m³,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73元/m³。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2.14元/m³调整到2.12元/m³。
 
    3.居民类用气范围为:居民生活用气、居民采暖锅炉用气和福利院、养老院用气以及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用气;其他用气为非居民用气类别。
 
    (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成本和配气价格组成。
 
    购气成本由上游供气方的实际综合销售价格和运输费用组成;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确定。
 
    2.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天然气购气成本实行联动。当购气成本一定时间内平均上涨或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可按购气成本变化情况相应提高或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居民用户,当购气成本6个月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或连续12个月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6个月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5%,或12个月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当购气成本变动幅度未达到10%,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非居民用户,当购气成本3个月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非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3个月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应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价格。
 
    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3.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货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以及应纳税费等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4.根据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和上游价格变化情况,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测算,适时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天然气用户销售价格。
 
    5.今后市燃气总公司配气价格无变化,仅疏导上游门站和中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影响,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同步予以实施,将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可对联动周期和上涨或下降幅度适时调整。
 
    (三)相关要求
 
    1.新建住宅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供气管网设施等安装工料费用计入房价,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老旧小区三年内完成更换燃气表任务,费用全部由市燃气企业承担,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2.为保障我市市区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本次理顺用气价格而受影响,市区天然气价格理顺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民政部门提出对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补贴意见。
 
    3.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在价格调整工作推进的同时,燃气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做到质价相符,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相关单位要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执行、擅自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听证会参加人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方案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论证。出席会议的24名(不含旁听人5名、听证人5名)听证会参加人,22 人同意市物价局提出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2人认为调价幅度偏高,建议本次调整价格实行上下游联动机制。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建议本次调整价格应实行上下游联动机制;二是建议建立价格补贴机制;三是建议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在价格调整工作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四是企业所得税不应计入价格;五是联动周期和上涨或下降幅度适时调整。听证会结束后,市物价局根据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听证方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情况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意见采纳情况
 
    1.关于建立价格补贴机制。为保障我市市区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顺居民用气价格而受影响。我局征求了市民政、财政部门意见,完善了天然气价格方案,建议市政府对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由市区财政、民政部门提出补贴意见。
 
    2.关于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在价格调整后,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局将该意见写入天然气价格方案当中,明确要求市燃气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做到质价相符。
 
    3.联动周期和上涨或下降幅度适时调整。针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重新修改了联动机制部分条款,增加了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可对联动周期和上涨或下降幅度适时调整等内容。
 
    (二)未被吸收采纳的意见建议
 
    1.本次调整价格应实行上下游联动机制。听证参加人的建议不符合中省价格政策,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在本次听证会通过后下次调价时才能实施,未吸收采纳。 
 
   2.企业所得税不应计入价格。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天然气管道运价准许总收入及运价率表表格,将税收支出被列为准许总收入项目含企业所得税。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以上政策明确了准许总收入含企业所得税税费,未吸收采纳。
 
2018 年 8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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