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光山县弘昌燃气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5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参照我市及周边县区天然气用气价格调整情况,报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弘昌燃气公司居民
天然气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1、光山县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第一阶梯月用气量50立方米(含)及以下用户为2.63元/立方米(上调0.33元/立方 米);第二阶梯:月用气量5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基准价格1:1.3的差率执行,销售价格应为3.41元/立方米(上调0.22元/立方米)。
2、
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于受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从11%降低至10%的影响,由现行的2.83元/立方米调整至2.81元/立方米(下调0.02元/立方米)。
3、公办学校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居民天然气第一阶梯调整后价格2.63元/立方米。
4、光山县非公立教育机构用气价格参照公办学校天然气用气价格执行。
5、对我县在册的低保家庭,每月30立方米及以内的部分按本次调整前的2.30元/立方米价格执行,超出部分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6、光山县使用燃气壁挂炉独立采暖的用户,在全年第一阶梯600立方米价格的基础上,每年12月至次年2月份采暖期间,每月再增加100立方米独立采暖气量,按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7、弘昌燃气公司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执行,及时做好销售衔接和服务,保障稳定供应,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同时,我办将加大价格检查巡查力度,设立价格举报投诉电话8871299、12358,如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8、此次用气价格调整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光山县物价管理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