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
配气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公告中强调对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城市燃气企业(下称“燃气企业”)向终端用户提供配送气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配气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设区城市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最高不超过0.90元/立方米,现行配气价格超过该标准的一律调整到0.90元/立方米以内,现行配气价格低于0.90元/立方米的原则上保持不变。
非居民用气综合平均配气价格最高不超过0.90元/立方米,具体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根据供气量大小、用户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
具体内容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用气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
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8〕57号)的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我局拟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9月 7日至2018年9月14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址:
http://www.gxdrc.gov.cn)、自治区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www.price.gx.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公告期间,如有异议的请将信函传真至自治区物价局(电话:0771-5829618)或将电子邮件发送至自治区物价局邮箱(邮箱:spjgc2008@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9月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用气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
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广西壮族自
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8〕57号)的规定,现就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液化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实行配气价格管理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城市燃气企业(下称“燃气企业”)向终端用户提供配送气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配气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管道燃气销售价格=门站价格(购进价格)+管输价格+配气价格。购进价格为多气源的按综合加权平均价格计算,管输价格按实际发生额计。
(一)设区城市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最高不超过0.90元/立方米,现行配气价格超过该标准的一律调整到0.90元/立方米以内,现行配气价格低于0.90元/立方米的原则上保持不变。
非居民用气综合平均配气价格最高不超过0.90元/立方米,具体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根据供气量大小、用户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
(二)各县(市、区)的居民、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水平,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燃气企业经营等有关情况从严制定。
(三)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按照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
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管理。
(四)管道燃气实行配气价格管理后,非居民用气销售
价格不再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临时降低管道燃气价格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6〕1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区天然气价格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28号)中有关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
二、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联动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长输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
格联动机制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01)精神,并结合目前天然气价格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销售价格联动办法。
(一)已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的市、县(市、区),其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按照如下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
1.价格联动的原则。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作调整时,燃气企业销售价格同向、同幅度联动调整。
2.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联动后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上游门站价格提高或降低的金额×(1+联动系数)
上游门站价格指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含国家规定上下浮动的价格)。实际联动系数为0.02069(含燃气企业的损耗、销项税及税金附加)。
(二)未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的市、县(市、区),燃气销售价格随购进价格联动调整,联动调整按已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地方的价格联动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
(三)为保持燃气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该周期内燃气企业加权平均购进价格变动超过10%的,以该周期前一个月的加权平均购进价格为联动基准价格,销售价格可以同向、同幅度进行调整。
(四)燃气企业在实施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前10天,应将调价意见、计算依据及有关材料报送相关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燃气价格监管
(一)燃气企业要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用气价格台账,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并在每年的7月31 日和次年1月31 日前,分别将本企业半年和全年燃气配气价格情况报送当地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燃气企业的配气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四、本通知从2018年 月 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