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印发了《关于我市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合价商〔2018〕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广大居民更好理解《通知》内容,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通知》
为规范我市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涉及居民延伸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制定此《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1、《通知》对管道
天然气经营企业服务价格管理进行了明确,明确了价格放开部分、免费项目、政府定价部分,强调不得进行收费的部分。
2、《通知》明确了相关政策:一是明确新建住宅建安价格包含在房价之内;二是明确已建普通住宅居民承担的天然气建安费用可以低于新增天然气建安价格标准,同时明确市区、各县(市)差额补偿方式;三是明确维修管理责任分界点。
3、《通知》明确了天然气经营企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加强对价格的监督检查。
三、《通知》较原文件新的变化
1、政策变化。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文件规定:“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原未计入燃气建安成本的中压支管及调压站部分,将计入建安成本中,在此次通知中进行了明确。
2、明确新增居民天然气建安价格包含新建住宅、已建住宅建安价格,均执行新增居民天然气建安价格标准(尽管已建住宅建安成本通常高于新建住宅的成本)。
3、已建住宅居民用户承担的天然气建安费用,可以低于新增天然气建安价格标准,同时明确市区、各县对低于规定价格差额部分的补偿方式。
4、根据《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重申新建住宅项目应当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同时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天然气建安价格属于房屋建设成本组成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或委托天然气经营企业收取任何天然气建安、报装或开户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