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自贡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城区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此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标准为:城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第一阶梯由1.95元/立方米调整为2.17元/立方米,上调0.22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由2.34元/立方米调整为2.60元/立方米,上调0.26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由2.93元/立方米调整为3.26元/立方米,上调0.33元/立方米;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由2.15元/立方米调整为2.39元/立方米,上调0.24元/立方米。
同时,对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执行居民气价或非居民气价类别,一经选定,应在12个月内保持不变并以供用气合同形式约定。
2018年9月抄见量起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自发改发〔2018〕391号)
各区县发改(科)局、自贡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贡西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分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疏导
天然气价格矛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标准
城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第一阶梯由1.95元/立方米调整为2.17元/立方米,上调0.22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由2.34元/立方米调整为2.60元/立方米,上调0.26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由2.93元/立方米调整为3.26元/立方米,上调0.33元/立方米;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由2.15元/立方米调整为2.39元/立方米,上调0.24元/立方米。
对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执行居民气价或非居民气价类别,一经选定,应在12个月内保持不变并以供用气合同形式约定。
二、执行范围和时间
自贡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贡西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港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分公司原自贡中油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网供气的居民用气均按上述价格执行。
调整后的城区居民用气价格从2018年9月抄见量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配合,做好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的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确保调价工作稳妥实施。
(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天然气供应,切实维护
天然气市场供应和稳定运行。要认真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燃气经营企业成本监审,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鼓励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开展社会舆论监督,依法查处、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天然气市场秩序基本稳定。
(四)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改委。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