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沁水盆地马必区块南区
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发改能源〔2018〕137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报审马必区块南区
煤层气开发项目10亿立方米/年产能开发方案的请示》(中油计〔2018〕247号)和有关项目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山西沁水盆地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优化能源结构,改善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意山西沁水盆地马必区块南区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和亚美大陆煤层气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10亿立方米/年,建设期为4年。项目计划动用煤层气含气面积131.7平方千米,动用煤层气储量196.23亿立方米;施工
煤层气开发井1341口,其中已完成试采井58口、新建开发井1283口;建设处理厂1座、集气站4座,敷设采气管线445千米、集气管线57.5千米、外输管线4.5千米。
四、项目总投资为46.4亿元人民币,按中外合作双方参与权益30%:70%的比例自筹解决。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要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设备自主研发,提高煤层气开发技术水平和采收率。要加强节能管理,推广节能新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项目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固体废物排放、污水、粉尘、噪音等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并使各项环境保护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以及重要材料等采购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与煤炭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加强沟通,实现资料共享,妥善解决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范围内资源开发问题,切实做到煤层气与煤炭协调开发和安全生产。
九、批复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山西沁水盆地马必区块南区煤层气开发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5〕232号)、《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山西沁水盆地马必区块南区煤层气开发项目(一期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见》(沁政函〔2015〕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必地区煤层气资源开采对外合作产品分成合同》、《关于沁水盆地马必区块南区煤层气10亿方产能建设项目与煤矿企业重叠情况的说明》、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2017年企业财务报表、项目招标内容等。
十、如需对本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若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