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加强农村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沧县农村燃气安全运营管理,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监管职责,避免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沧县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冀代煤办〔2018〕12号)、《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沧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沧县政字〔2018〕7号)和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制止违法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沧政办字〔2014〕57号)文件精神,结合沧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成立沧县农村燃气工程安全运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军强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继昶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代 辉 县政府副县长
王庆昌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贾金周 县政府办主任
王金升 县住建局局长
刘厚兴 县发改局局长
吕国富 县财政局局长
张春顺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沧县分局局长
孙志扬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刘文林 县交通局局长
张云峰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广栋 沧州市环保局沧县分局局长
李龙山 县水务局局长
马宝峰 县安监局局长
王金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书记
王松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纪烈刚 县工信局局长
刘 勇 县教育局局长
张金星 县卫计局局长
齐洪旺 县民政局局长
孙增轩 县农业局局长
田洪霞 县宣传部副部长
崔剑光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何 斐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庞炳祥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王 倩 县气象局局长
刘彦升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李文彬 县联通公司总经理
章学杰 县电信公司总经理
刘 峰 崔尔庄镇镇长
赵云峰 杜生镇镇长
刘 艳 旧州镇镇长
王增涛 兴济镇镇长
于瑞清 杜林乡乡长
王 伟 大官厅乡乡长
李宪友 大褚村乡乡长
周乐杰 黄递铺乡乡长
白金祥 张官屯乡乡长
郭洪刚 捷地乡乡长
罗彦岭 汪家铺乡乡长
刘华峰 仵龙堂乡乡长
于兴军 风化店乡乡长
孙 超 刘家庙乡乡长
张志清 李天木乡乡长
肖 猛 薛官屯乡乡长
叶祖沛 姚官屯乡乡长
卢海燕 高川乡工作组副组长
李增光 纸房头乡人大主席
沧县农村燃气工程安全运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金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乡镇、部门职责
(一)乡镇职责。各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及时制止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违法施工、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积极配合和协助职能部门检查域内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情况。按照冀代煤办〔2018〕12号的文件要求,成立燃气管理办公室,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对燃气企业、燃器具生产和供应企业在本辖区内经营服务机构的活动监管,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宣传燃气使用安全规范,演示日常使用流程。落实各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做好村庄管线和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工作,协调管理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对农户的户内管线、燃气器具安全性、胶管完好程度等全面检查,配合燃气企业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二)部门职责。
1、县住建局:是全县的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燃气企业申请经营许可的预审,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对全县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站和管道燃气企业的安全运营进行监管,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依法查处燃气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以及向无证经营单位转供燃气的行为。对农村“气代煤”工程进行安全监管,负责企业门站到农村燃气用户之间的燃气中低压管线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燃气企业保障供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燃气企业加强用气安全日常巡检,对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县政府。加强燃气建设工程管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对燃气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备案。依法查处已取得《土地使用手续》、《规划许可手续》应取得而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行为。组织开展燃气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做好从业人员技能岗位的培训工作,协调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全县燃气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2、县发改局:负责长输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县国土局:负责燃气管网和设施建设中土地选址与预审工作,落实LNG撬装站、储气设施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依法查处县域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的燃气建设工程项目。
4、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沧县分局: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负责做好燃气管网和设施的规划选址、路由批复、规划许可审批以及批后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县域内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应取得而未取得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燃气建设工程。
5、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办理农村燃气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施工许可、燃气管道穿越公路等审批事项。
6、县财政局:将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县安监局:负责全县燃气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工作。将农村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和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评。
8、县市场监管局(质监局):负责全县燃气行业气瓶充装单位和工业企业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燃气压力容器及相关安全附件,落实燃气钢瓶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燃气钢瓶、超许可范围充装燃气钢瓶,充装非自有产权燃气钢瓶、超期未检燃气钢瓶,充装改装、翻新、报废燃气钢瓶的违法行为。
9、县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负责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对工商业用户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10、县公安局: 负责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沿线村庄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对农村燃气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恶意干扰、阻工以及盗接、破坏天然气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偷盗燃气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11、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燃气企业,特别是防火间距不足的站点,依法责令整改。
12、县水务局:负责督导燃气企业提供穿河、跨河等燃气工程的施工资料,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对不符合水利工程要求的穿越、跨越管线等情况进行限期整改。严密关注已建涉河燃气管线,在河道两岸设立标识牌,及时制止私搭乱建、擅自开挖现象。
13、沧州市环保局沧县分局:负责办理农村燃气工程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项目完工后督促企业完成环保验收。
1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燃气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监管,依法查处燃气企业和个人无证运输、使用不适合运输安全规定的车辆运输燃气以及未经批准将燃气管道顶管穿越公路的违法行为。
15、县工信局:负责农村散煤治理工作。
16、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燃气安全隐患自查,开展燃气安全知识教育,督促各学校与符合条件的供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用气场所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17、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各医疗卫生场所燃气安全隐患自查,开展燃气安全知识教育,督促各医疗卫生场所与符合要求的供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配合有关部门对医疗卫生场所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18、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各养老场所燃气安全隐患自查,开展燃气安全知识教育,督促各养老场所与符合要求的供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配合有关部门对养老场所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19、县农业局:负责做好农村使用燃气安全取暖政策宣传。
20、县气象局: 负责全面监督检查燃气场站、供应点的防雷防静电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场站、供应点依法责令限期停业整改。
21、县供电公司:负责对燃气工程施工中电力安全隐患监督检查;督促燃气公司加大对燃气管线与电线和计量箱距离过近、搭挂、交叉缠绕等问题的整改力度;配合有关部门的查处工作,对违法燃气企业采取强制断电措施。
22、县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农村燃气工程的安全宣传,通过电台、电视台、网站、微信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燃气安全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
23、县联通、电信公司:负责定期巡查通讯线路,发现与燃气管线交叉及其它隐患,及时与燃气公司沟通,按照科学、合理、规范、经济的原则整改通讯线路。
(三)燃气经营企业职责。一是要严格落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主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燃气设施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应急储备等安全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力度,购置安全管理设备,提高安全运营能力。三是保障燃气气量供应充足,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四是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管道燃气企业要做好燃气管道地面标识标志工作,建立完善燃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五是农村用户通气使用前必须保证入户安全检查到位,并发放图文并茂的安全用气须知等宣传材料,做好用户用气安全演示工作,强化使用安全意识,确保使用安全。六是加强农村用户燃气设施巡查力度,对查出的隐患,指导督促用户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企业根据合同约定采取临时停止供气等措施。七是按照国家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要求运输燃气,重点做好储罐车及瓶装燃气配送车辆的安全运输工作。八是对每个实施“气代煤”工程通气村都要设立安全驻村员,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主动积极配合住建、安监、公安消防、电力等部门的监管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保障措施
(一)强化安全监管措施。由县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监督燃气公司认真落实安全巡查制度,将燃气的储罐、管道等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环节,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严格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措施,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整体推进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查处难度较大的重大安全隐患行为,要及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部门在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有关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以书面形式函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二)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县级要设立专门燃气管理组织,乡镇要设立燃气管理办公室,村级要落实燃气安全协管员,形成县、乡、村三级管理体制。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搞好对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掌握燃气安全监管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切实增强安全监管的履职能力,打造一支业务素质高、技能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三)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机构,要强化对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督促燃气供应企业完善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抢险预案,并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资金、人员、设备等,建立健全燃气应急救援抢险专业队伍,积极开展供用气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燃气企业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服务热线,全天候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和投诉,及时应对和处置出现的各种问题。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及时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有关部门。
(四)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在燃气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施工项目周边是否存在燃气管线和燃气设备,施工前先与燃气公司沟通,燃气公司及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和监督,保障项目建设不防碍燃气工程的安全运行。
(五)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力度。燃气公司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和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基金等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并完善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现场监管执法装备等相关设施,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查报和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对农村燃气工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要安装自动化、连锁化控制系统。
(六)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燃气公司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成员的业务素质,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多层次广泛宣传和普及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管理知识和技术防护知识。工程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一律要严格考核、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强化村级安全驻村员的培训,提高基层群众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消除”。燃气企业要制定发放燃气用户安全手册,加大对“气代煤”工程和安全用气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积极使用清洁能源,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安全意识。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燃气工程安全运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沧县范围内农村燃气工程管理的领导监督,全面协调农村燃气安全运营工作。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综合协调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其他分管领导对口抓各自行业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全方位、无盲点加强对农村燃气安全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会议制度。县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将农村燃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研究部署,并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事件,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不同规格、不同范围的安全形势分析部署会议,及时有效解决农村燃气运行安全运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严格考核工作。将农村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和管理情况严格纳入各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县安委会加强对各乡镇、相关单位的燃气安全运行工作的督导检查。通过督查和考核,自上而下对安全生产工作施力加压,严格把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