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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调整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各档气价每立方米均上调0.35元

日期:2018-10-11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燃气网

2018
10/1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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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道天然气 管道天然气价格 天然气销售价格

    10月10日,张家口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市主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暨建立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通知中对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做出调整,具体如下:
 
    1.调整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各档气价每立方米均上调0.35元。调整后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第一档气量价格由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75元;第二档气量价格由每立方米2.88元调整为3.23元;第三档气量价格由每立方米3.31元调整为3.66元,按照居民价格不高于非居民价格的原则,第三档气价每立方米暂调为3.41元。
 
    2.继续对特困职工家庭和低保户用气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即:每户每月10立方米以内按每立方米2.18元执行,超过10立方米的部分按调后价每立方米2.75元的价格执行。
 
    3.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由每立方米2.6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99元。
 
    4.调整后的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8年10月11日起执行。

    全文如下:
 
张家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主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暨建立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张价〔2018〕122号
 
    桥东、桥西、宣化、下花园、经开区物价局(发改局)、中油金鸿华北投资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8〕62号)文件要求,自2018年6月10日起,理顺天然气门站价格,实现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衔接。为合理疏导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保障燃气企业的正常运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市主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暨建立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各档气价每立方米均上调0.35元。调整后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第一档气量价格由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75元;第二档气量价格由每立方米2.88元调整为3.23元;第三档气量价格由每立方米3.31元调整为3.66元,按照居民价格不高于非居民价格的原则,第三档气价每立方米暂调为3.41元。
 
    (二)独立采暖居民用户按阶梯气量执行调整后居民阶梯气价。
 
    (三)继续对特困职工家庭和低保户用气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即:每户每月10立方米以内按每立方米2.18元执行,超过10立方米的部分按调后价每立方米2.75元的价格执行。
 
    (四)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用户,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由每立方米2.6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99元。
 
    二、建立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当居民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联动启动点,按照联动办法,启动联动程序,对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联动周期为1年。
 
    三、保障措施

    (一)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做好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的政策解释工作;要在各销售点收费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所销售天然气阶梯气量及阶梯价格,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政策。
 
    (二)主城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天然气销售过程中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三)加强社会宣传,准确解释政策,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理顺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8年10月11日起执行。
 
 附件:张家口市主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张家口市物价局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
 
    张家口市主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

    上下游联动机制
 
    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张发〔2016〕14号)精神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2016〕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主城区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
 
    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实施范围为市主城区管道居民用天然气,上游价格为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下游价格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办法
    
    当上游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以下计价公式作相应同向调整。
 
    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调整期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基期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实施联动后的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现行价格+价格调整额。
 
    供销差率按近三年度平均供销差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5%。
 
    三、联动启动点
 
    联动启动点是指联动机制的上游门站价格最小变动幅度。为节约社会成本,防止和减少上游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用户的影响,当上游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累计变动达到每立方米0.10元/方时,则可启动上下游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程序,当上游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累计变化低于每立方米0.10元/方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不得少于一年。
 
    四、联动程序
 
    当上游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达到启动点,价格部门按照联动机制计算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制定实施阶梯气价的各档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实施。
 
    燃气企业因配气成本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配气价格和居民销售价格,履行听证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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