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背景
根据现行的天然气价格政策规定,天然气到户价格由门站价格(井口气价加长输管道运输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省内短输价格(省级价格部门定价)、地方燃气公司配气价格(地方价格部门定价)三部分组成。目前,门站价格、短输价格管理都有相应的办法和规程,配气价格是近年来对市县燃气定价新的提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安徽省在今年新修订的定价目录中已正式将配气价格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定价项目。
为加强对配气价格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17年6月印发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明确了城镇燃气管网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其价格应由政府严格管控,在该意见中,国家发展改革委还重点明确了配气价格的概念、制定方法、准许成本的核定、准许收益的确定、配气价格的制定和校验、新通气城镇初始配气价格的制定、配气延伸服务监管等,要求各省要制定配气价格管理和定价成本监审规则。
据我处了解,今年以来,江苏、江西、山东、河北、浙江等多数省份均已出台了配气价格监管办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结合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实际,比照外省做法,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城镇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条款和依据
《办法》共四章十九条,其中第一章主要明确了配气价格、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配气管网的概念,以及配气价格的定价权限等。
第二章主要明确了配气价格的核定公式、准许成本构成、准许收益的计算、共用成本的分摊;明确了税费、气量、管道负荷率、初始成本核定等。
第三章主要明确了信息公开和监管责任等。
第四章为附则部分。
上述条款内容,均有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依据,其中第 五条、第七条、第十条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进行了细化。
第五条、第七条采取了用公式方式明确计算步骤和方法,便于各地掌握落实。
第十条,明确负荷率达到或超过50%,配送气量按实际气量确定;负荷率低于50%,按50%负荷率计算确定配送气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需要对最低配送气量做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因过度超前建设等原因造成配气价格过高。根据全省成本监审数据中平均实际负荷率56.1%,参照周边省份情况(河北40%、江苏40%、江西50%、浙江50%、吉林40%、重庆60%),确定安徽省负荷率不低于50%。
第十六条明确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业务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于每年4月底前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上一年度有关成本资料。主要是为了便于价格管理及年度成本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