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非居民用
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8〕528号)要求,以及《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经公开征求意见及集体审议,出台了《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调整丽水市区非居民生活用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8〕514号)。
一、出台背景
鉴于全国天然气供应紧张,冬春用气旺季上游涨价幅度较大,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提高了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非居民用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19元调整为2.85元。
二、主要内容
调整后市区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含税,下同)为3.75元/立方米,其中:煤改气用户最高销售价格为3.45元/立方米;具体销售价格由供用气企业在最高销售价格内根据管道天然气成本变化协商确定。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
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户,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气的销售价格为3.30元/立方米。
执行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