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桂林市物价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
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价格最高不得超过0.90元/立方米,现行配气价格超过的一律调整到0.90元/立方米以内,现行配气价格低于0.90元/立方米的原则上保持不变。非居民用气综合配气价格最高不得超过0.90元/立方米。即按年度计算,燃气企业非居民各类用气综合加权平均配气价格不得超过0.90元/立方米。
全文如下:
桂林市物价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价格〔2018〕25号
各县(区)物价局,各燃气企业: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辖区内各县燃气企业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8〕57号)有关配气价格准许成本构成规定要求, 建立健全独立的配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112号)
桂林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