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甬价管〔2018〕49号
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滨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非居民用
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8〕528号)及《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甬价管〔2015〕24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宁波市非居民用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不含车用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不含车用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04元调整为3.75元。此价格为最高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成本、用户用气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价格基础上,自主合理确定下浮幅度。
二、执行时间
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止。
三、执行范围
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辖区内的功能区(不包括大榭开发区)的非居民 用气。
四、工作要求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今冬明春用气高峰期间严格执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政策,自主合理确定价格下浮幅度,并就价格政策、执行时间等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
五、其他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下调非居民用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价管〔2017〕51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物价局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