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今冬供暖期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能源集团及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天然气季节性差价政策,结合今冬
供暖期上游供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情况,为保障天然气供应,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现就本市2018-2019供暖期非居民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上游气价浮动情况,公布本市2018-2019冬季采暖期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水平: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12元,其中,医疗机构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03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2.72元。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销售价格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二、上述价格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执行。自2019年4月1日起,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746号)文件执行。
三、非居民管道天然气趸售价格的具体水平、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事项,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今冬采暖期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可参照执行。
五、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做好供需衔接,优先保障居民和民生用气充足,确保供气市场平稳运行;要保持车用燃气等民生用气价格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燃气供热企业财政补贴等相关工作,确保正常稳定供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市场价格的日常监测,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好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