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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经营使用不得有六类行为

日期:2019-01-04    来源:滁州市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19
01/04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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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气瓶 液化石油气瓶 气瓶安全

    换气点无证经营、液化气大瓶倒小瓶、使用过期气瓶……以上这些行为,将会受到严厉处罚。日前,滁州市出台《滁州市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液化石油气瓶的充装管理、检验检测管理、经营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弥补气瓶监管空档,加强管理。据悉,该《办法》系我省首部气瓶监管地方性规章,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违规经营将受处罚 
 
    哪些行为不能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办法》做了清晰界定。 
 
    《办法》要求,液化石油气瓶的充装单位,要查验和记录所采购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相关证书,不得采购、存储无合法来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查验和记录所采购液化石油气的合格证明,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负责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日常维护保养,充装前后应当逐只检查,并做好检查和充装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充装单位不得使用存在明显损伤、严重腐蚀的气瓶;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使用改装或者翻新的气瓶等。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未依法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涂改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标记;不得将达到报废条件但未经检验机构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转卖他人等六大类行为。 
 
    针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情节严重者承担法律责任。 
 
    弥补气瓶监管空档 
 
    从市质监局获悉,目前全市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数量为63万多只,主要分布在大排档摊点、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家庭,数量多、分布广、流动性大、隐患大,监管难度大,存在监管空档。《办法》的出台,弥补和加强了气瓶的监督管理。 
 
    为避免推诿扯皮,《办法》比较全面地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并就如何预防非法充装、检验、经营、使用等主要环节作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条款。针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大小瓶互相灌装,擅自拆卸、改装液化石油气瓶瓶阀、附件,以及加热、摔砸、曝晒液化石油气瓶等常见违法情形,细化了处罚条款,明确了执法主体。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滁州市还将制定和完善宣传、安全责任保险、部门联动、事故演练、举报奖励、行业组织建设等多项配套制度和措施,确保《办法》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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