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名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发改价商〔2019〕45号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更名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二、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天然气安装工程造价,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费用,管线材料(普通型)、居民用燃气计量表具、减压阀等设施价款,检测、维护费用。即从城市低压管切口开梯到用户终端燃气燃烧器具接口处所需的所有管网、设备设施及其安装费用。
二、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省辖市不分新建住宅还是原有住宅新装天然气每户不超过180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发改部门核定,新建住宅的该项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由商品房开发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结算,不向用户单独收取;集中成片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用户的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按此标准收取。
三、燃气企业在收取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后,接通用户燃气灶和热水器(采暖炉除外)两个火点,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另加收材料费差价和工时费,具体加收标准由各市州发改委核定。
1、用户要求增加供气火点的;
2、同一平面户内主立管至两个供气火点距离超过5米的;
3、非同一平面(复式型住宅)的第二个供气火点;
4、采暖炉用户需增容管道或更换燃气表具的;
5、灶具连接管需用金属软管的;
6、用户另行要求提供
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封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具等服务的。
四、县(市)的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收费标准,仍委托各市州发改委管理。
五、
燃气经营企业应承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的日常管理责任,其维护、更新、改造及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检验、更新等所产生的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六、该文件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