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榕发改商价〔2019〕1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国网福州供电公司、福州市自来水公司,福州胜科水务有限公司,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福州安然居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福州开发区安然燃气有限公司、福州福铁安然燃气有限公司:
2018年4月,原福州市物价局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8]11号)精神,以榕发改价格[2018]52号文件下发通知,要求福州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前段时期,各县(市)区社区管理部门在对相关工作排查摸底中发现个别社区上述水、电、气价格政策未执行到位。为确保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水、电、气价格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水、用气价格政策进行再梳理、再规范。对居民生活用水、用气执行阶梯水价和气价的县(市、区),当地价格部门要明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水、用气执行居民合表价格或执行第一阶梯价格。
二、国网福州供电公司、福州市自来水公司、福州胜科水务有限公司、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福州安然居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福州开发区安然燃气有限公司、福州福铁安然燃气有限公司要对照上述价格政策,对营业范围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发现价格政策未执行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并将排查及整改情况于3月底前报我委。各县(市、区)要同时组织当地
供水、
供气部门开展排查工作。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