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气代煤工程是为改善人民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指数、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国家重点民生工程,为了进一步加快施工进度,保护
燃气设施,确保群众顺利使用清洁能源,温暖过冬,特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配合农村
气代煤工程的实施,不得故意拖延、阻扰农村气代煤工程施工,如因故意拖延、阻扰、破坏农村气代煤工程,致使本人不能如期取暖,责任自负;造成其他群众不能如期取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燃气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毁损燃气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盗窃、毁损油气管道公共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燃气设施,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ー条: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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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