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发改发〔2019〕96号
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创新发展局、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各燃气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我市
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原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
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天然气价格分类
西安市
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两类。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包括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小区自备锅炉采暖、市政集中采暖。
二、调整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调整天然气配气价格。按照省上新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重新核定城市天然气综合配气价格为0.55元/m³;调整分类配气价格,居民配气价格由0.49元/m³调整为0.52元/m³,上调0.03元/m³,非居民配气价格由0.754元/m³调整为0.704元/m³,下调0.05元/m³。
(二)合理疏导上游调价因素。居民用气价格需疏导上游门站价格上调和省内管输价格下调后的涨幅0.056元/m³。
(三)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综合以上因素,我市城市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共计上调0.086元/m³,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下调0.05元/m³(具体销售价格见下表)。
(四)其他相关规定
1.按照中省要求,天然气价格中包含了居民十年到期燃气表更换费用,今后各燃气企业更换居民十年到期燃气表不再向用户收取费用;为确保天然气价格秩序,维护天然气用户利益,未到期燃气表如出现故障,更换或维修也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仅限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表更换或维修,不包含其他设施)。
2.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小区自备锅炉采暖、市政集中采暖,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气价在第一阶梯终端价格基础上加0.02元/m³,标准为2.09元/ m³。
3.居民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仍以年为单位,结算周期起始时间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三、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季节性差价制度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适用于城市门站价格(含管道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等)调整引起的购气成本变动。
季节性差价适用于各燃气企业为弥补冬季高峰期用气量缺口,在市场上采购中石油、中石化等管道气、交易所摘牌的管道气及LNG等引起的购气成本变动(详见附件)。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理顺我市天然气价格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西咸新区、高新区、港务区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群众正确解读价格政策。
(二)确保市场稳定。各燃气企业在执行时间、气价标准、气价分类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要制定应急预案,如出现群众排队购气现象,及时采取不限气量、延长营业时间、保证供应等应对措施,确保市场秩序平稳。
(三)加强行业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全面了解燃气企业及供热等相关行业经营状况,及时反映企业诉求,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四)密切关注市场。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西咸新区、高新区、港务区等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并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变动情况,切实维护天然气价格秩序。
五、本通知自2019年3月16日起执行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