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长治市潞州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制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通知。
通知中要求:
1.民用管道燃气价格第一档用气量为每户每月27立方米及以下(含27立方米),气价执行2.61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为每户每月28-41立方米(含41立方米),气价执行2.87元/ 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为每户每月41立方米以上,气价执行3.65元/立方米。
2.居民采暖用管道燃气阶梯气量按一个供暖期为一个结算周期,阶梯气量分为两档,采暖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气一、二档气价标准执行。采暖用气第一档用气量为每户每个供暖期2400立方米及以下(含2400立方米),气价执行2.61元/立方米。采暖用气第二档用气量为每户每月2400立方米以上,气价执行2.87元/ 立方米。
3.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下调为2.91元/立方米。
4.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原文如下: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长治市潞州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制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通知
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长治煤气化总公司、潞州区发改局: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346号)、《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404号)、《关于核定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等省内管道运输企业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414号)精神,依据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价格听证会意见,委审价委员会研究通过,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潞州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制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并建立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生活用管道燃气阶梯气量气价
第一档用气量为每户每月27立方米及以下(含27立方米),气价执行2.61元/立方米。
第二档用气量为每户每月28-41立方米(含41立方米),气价执行2.87元/ 立方米。
第三档用气量为每户每月41立方米以上,气价执行3.65元/立方米。
居民管道燃气阶梯用气量以年作为计量结算周期,以户为计价单位,每户基本用气量按3人计算。对单户超过3人的居民用气户,携带户口簿到供气企业营业厅申请办理增加基础用气量手续,未申请用户按以上规定阶梯气量气价标准执行。每增加1人,对应每月增加9立方米一、二档气量基数。在居民户认定过程仍有较大争议的,由我委会同供气企业协调裁定。
(二) 调整居民采暖用管道燃气阶梯气量气价
居民采暖用管道燃气阶梯气量按一个供暖期为一个结算周期,阶梯气量分为两档,采暖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气一、二档气价标准执行。
采暖用气第一档用气量为每户每个供暖期2400立方米及以下(含2400立方米),气价执行2.61元/立方米。
采暖用气第二档用气量为每户每月2400立方米以上,气价执行2.87元/ 立方米。
(三)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标准
按省发改委(含原省物价局)规定,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执行范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服务机构用气、 五大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非经营性用气、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气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的平均价格2.74元/立方米执行。
二、降低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一)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下调为2.91元/立方米。供工业用气价格可在不突破上述价格基础上,与工业用气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暂执行的冬季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3.90元/立方米,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与非居民用户结算,待我委评估结束后核定具体销售价格,及时进行多退少补。
三、 制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长治市潞州区居民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为0.5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为0.80元/立方米。
四、建立长治市潞州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购气成本实行上下游联动机制
建立潞州区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购气价格变动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上游购气价格变动后,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购气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向我委提出调价申请方案,我委根据上游实际的调整幅度,拟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作同步同向的联动调整。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联动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五、相关配套措施
(一)潞州区低收入群体生活用气补贴政策由当地政府在调整潞州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贴标准时统筹考虑确定。
(二)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服务水平。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节能降耗,进一步提高燃气供应保障能力,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加强巡检力度,降低安全隐患发生率,完善客户服务体系以及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居民用气安全稳定。燃气企业要积极组织气源敞开供应,不得出台限购措施,确保居民及时足额购气。
(三)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做好价格宣传、公示,妥善处理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工作平稳实施。对在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六、 其它事项
市区范围内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及相关事项参照执行。
七、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原长治市物价局《关于长治市执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的通知》(长价管字[2015]140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19日
送:省发改委,市政府,市财政局,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