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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

日期:2019-04-04    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际燃气网

2019
04/04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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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 燃气经营 燃气管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

川建城发[2012]520号

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关于“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全省启动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和颁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的依据及实施范围

(一)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应本着加强全省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办理。

(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天然气(含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它新型燃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含对厂外用户销售供应瓶装燃气工业企业)的应当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资料及标准

(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分别向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

企业凭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企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新型燃气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股东身份证;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

4、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供合法的租赁合同、协议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符合镇、乡、村规划的证明);

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

6、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出具的认可文件;

7、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提供燃气管理部门核准确定的供气区域文件及供气管网平面图、企业编制的燃气经营发展规划(均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9、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新型燃气企业还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新型燃气鉴定及推广使用的文件。

10、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11、燃气质量检测报告;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须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专项说明;

1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13、燃气应急保障预案;

14、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15、企业人员一览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16、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三)经营范围包括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瓶装液化气销售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2、瓶装液化气配送储存站点和销售经营场所平面位置图、外景照片;

3、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4、配送销售系统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5、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会同规划、安全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对瓶装液化气配送企业储存站点选址和销售经营场所检查审核意见;

6、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简历、学历、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

 (四)没有接卸、充装设施设备的企业从事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经营的,其经营许可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本通知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条件标准办理。

(五)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须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在网站填报并打印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六)各类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审批标准见附件1。

三、许可审批权限及程序和时限

燃气经营许可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一)下列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1、在各设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2、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3、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4、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5、新型燃气经营企业;

省外、境外、省级及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申请各类《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审批发证。境外企业直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外资投资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查、审批程序。

 (二)下列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1、扩权强县试点县(市)所辖镇(乡)规划区内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2、除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以外的其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及镇(乡)规划区内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3、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企业;

4、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

5、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

(三)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市(州)、县(市、区)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该分支机构应持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接受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前,要组织专家组(由初审部门在四川省燃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供气能力、供气服务、抢险能力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并征求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管意见。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初审或审批决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示。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自审批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五)《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码方式编号。

(六)《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

四、许可延续、变更及企业停业、歇业的办理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企业、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新型燃气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应提交下列资料:

1、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新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没有新建燃气设施的不提交);

5、公安消防部门对新建燃气设施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检报告(没有新建燃气设施的不提交);

6、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中第7、9、10、11、12、13、14、15、16项所列资料;

(二)经营范围包括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还应提交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列资料。

(三)企业资产依法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并购的,应事先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在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企业的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向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并提交以下资料:

 1、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股东大会相关决议;

5、企业的公司注册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股东会签字的企业章程;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的,提供新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五)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作出行政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停业、歇业理由充分,并落实了保障燃气用户用气的措施后,方可作出准许停业、歇业的批准决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停业、歇业。

自2012年11月20日起,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职责、类别、范围的划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2005年11月29日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城镇燃气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05]20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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