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改委公开征求《关于降低丽水市区
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
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规定,我委拟定了降低丽水市区非居民生活用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28070170@qq.com
2 、传真:2091088。
3、邮件地址: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调控管理处)。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9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降低丽水市区非居民生活用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丽水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丽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规定,现就降低丽水市区非居民生活用管道
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后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含税,下同)为3.47元/立方米,其中:煤改气用户最高销售价格为3.17元/立方米;用户具体销售价格由供气企业在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根据用户用气特点、用气量大小等与用户协商确定。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生活用户,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气的销售价格为3.30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二、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调0.16元/立方米增加的购气成本由燃气企业消化承担;具体价格仍按丽水市发改委《关于丽水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7〕492号)规定执行。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降低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