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数据测算、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7733622@qq.com。
2、信件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
3、电话:89186863;传真:89183931;联系人:郑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2日
附件:
宁波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随着冬季用气高峰结束,上游供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有所调整,且天然气增值税率从10%调整到9%,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数据测算、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采用已建立的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拟定了宁波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为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海曙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辖区内的功能区(不包括大榭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尚未接通省公司管道气)的非居民用户。
二、价格标准:考虑门站价格下降和税率下调因素,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从每立方米3.7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44元。燃气经营企业可在补偿合理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下,自主确定优惠幅度。
三、执行时间:与省里同步,即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四、其他: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本次不作调整,门站价格上调的每立方米0.16元全部由燃气经营企业消化承担。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