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9〕290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市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结合增值税税率降低和天津市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降低情况,自2019年4月1日起,天津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降低0.03元。降低后的价格水平具体是: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每立方米2.63元、集中供热用气每立方米2.23元。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价格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三、根据我市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19年5月1日起,天津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降低0.02元。降低后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见附表。
四、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气费结算,耐心组织开展好价格政策宣传解释,确保燃气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改革红利。
五、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要充分考虑增值税税率降低因素,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安排好本地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切实将增值税改革的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附件:天津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2019年4月26日
附件
天津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