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鹿泉区居民用燃气配气价格暨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现将鹿泉区区居民用燃气配气价格暨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和旁听人名单、听证方案要点、新闻媒体报名方式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9年5月28日下午13:30
地点: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北院(原商务局)四楼会议室
二、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消费者:冯录朝(务农)、康三里(职员)、邢乐乐(职员)、张晓(自由职业)、霍梅竹(公务员)、戎海文(村民代表)、崔振华(村委会副书记)、赵宝书(个体)
经营方:张会茹(富新燃气)
专家:冉祥东(中燃宏洁新能源)
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刘会军(区人大)、邱雅斌(区政协)、赵旭波(区财政局)、王会生(区民政局)、姚冠香(区司法局)、尉旭宏(区消协)、吕德征(区燃气办)、董亚泽(区总工会)、武刚(油气管理科)。
三、听证人名单
张彦会(区发改局)、史力军(区发改局)、张新歧(区发改局)、张胜洁(区发改局)、张柳慧(区发改局)
四、旁听人名单
张秀辰(退休)、吕丛娜(个体)、杜平贵(务农)五、听证方案要点
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按照省发改委专题会议要求,现提出如下听证方案:
(一)配气和销售价格方案
方案一:按规范的公式计算(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2),居民用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调整为0.66元/立方米,销售价格由2.3元/立方米上调为2.71元/立方米;
方案二:参照与我区上游同气源的石家庄市主城区、栾城区已出台配气价格水平,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调整为0.63元/立方米, 销售价格由2.3元/立方米上调为2.68元/立方米。
(二)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根据政策要求,建立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购进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条件。当上游价格调整造成居民用天然气购进价格变化后,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同向联动疏导。调整额不足0.05元/立方米或调整额超过省基准门站价格20%的部分,累积到下一周期疏导;
2.联动周期。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一般不少于1年。联动周期内,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联动调整公式(省定)。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三)阶梯价格方案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指导意见》(冀价管〔2014〕74号),参照《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区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7〕421号),制定我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分级用量
第二阶梯:户年用气量240立方米—480立方米之间(含);
第三阶梯:户年用气量480立方米以上。
我区范围内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全部实行阶梯价格,价格级差为1:1.2:1.5(最高不超过非居民管道用气销售价格)。
1.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2.居民阶梯气价以一个年度用气量为一个计费周期。
户内人口4人及以上的居民用户,可凭《居民户口簿》或当地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向供气企业申请增加第一阶梯用气量。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气量基数增加50立方米,有效期为一个计费周期,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恢复原基本气量。
3.低保户、特困职工户在第一阶梯基础气量以内的,执行原定价格优惠政策,超出基础气量部分不再优惠。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平均气价执行。
5.用壁挂炉采暖用户,在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暂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第一阶梯价格;在非采暖期间,按照普通居民用户分级用量的同等比例执行阶梯气价。
石家庄市鹿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