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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港市瓶装燃气配送服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9-05-15    来源:张家港市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19
05/15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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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瓶装燃气 燃气管理 瓶装燃气配送服务车辆管理

    为完善张家港市瓶装燃气充装配送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配送车辆以及配送服务的统一安全管理,保障瓶装燃气的正常供应,提高瓶装燃气配送的行业形象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张家港市实际,市住建局特制定了《张家港市瓶装燃气配送服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建议可在2019年5月22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予以反馈:
 
    1.信件反馈(通讯地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8号 张家港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邮编:215600)
 
    2.电话反馈(电话:0512-56990521)
 
    3.网站留言反馈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4日
 
    附件:

    张家港市瓶装燃气配送服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张家港市瓶装燃气市场安全管理,提升瓶装燃气送气服务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了加强市场安全管理,决定在市区规划建成区(以市交警部门认定的电动三轮车禁行区域为准)以及各镇(区)范围内采取两种模式进行管理。
 
    市区规划建成区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配备微型消防车进行瓶装燃气的配送。
 
    各镇(区)送气车辆采用统一车型的三轮电瓶车。其他非机动车均不得作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送气服务车辆。
 
    所有瓶装燃气送气服务车辆需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统一认证,发放专用号牌,未经认证的车辆,不得进行瓶装燃气送气服务。
 
    第三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立瓶装燃气送气车辆的统一监管平台,并具体负责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规划建成区的瓶装燃气配送车辆管理由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市交警部门负责。
 
    各镇(区)的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由各镇(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各镇(区)综合执法局要建立日常监管执法台账,每月30号前将执法情况汇总、上报市燃气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要强化对企业端、送气端的日常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对用户端的管理,有效落实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落实企业端的安全管理责任,引导企业依法安全经营。
 
    (1)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市区规划建成区配置微型消防车辆,在各镇(区)配备统一车型电动三轮车,用于本企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工作;
 
    (2)送气服务车辆须统一标识,悬挂专用号牌,车身印制企业名称、企业标志、送气热线电话;
 
    (3)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对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并向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人员或车辆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报备;
 
    (4)瓶装燃气送气车辆必须配置GPS或北斗定位系统,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5)瓶装燃气送气车辆在规定位置设置企业车辆二维码,建立送气服务车辆服务状况信息系统。
 
    第六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和市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市区送气端环节的日常监管,各镇(区)综合执法局要加强本区域内的巡查监管,确保公共安全。
 
    (1)瓶装燃气送气车辆应配备两具4KG干粉灭火器;
 
    (2)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核定数量的气瓶,气瓶不得横卧或倒放,运输过程中应对气瓶作固定处理;
 
    (3)瓶装燃气配送服务车辆仅可用于车辆所属经营企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不得装载除本企业自有气瓶以外的其他任何货物或气瓶;
 
    (4)市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市交警部门要根据市区以及各镇(区)交通流量状况和上下班等实时状况实施对送气车辆的限速管理措施,确保送气安全。
 
    第七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用户端安全教育和入户安检工作。
 
    (1)加强配送服务宣传,提升用户对送气服务真伪度的辨识,防止不当欺诈行为;
 
    (2)加强用户管理,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
 
    (3)加强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提升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4)加强入户安检,发现用户存在安全用气隐患的,要及时督促和协助用户消除隐患,预防用气事故发生。
 
    第八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要建立燃气经营企业及送气服务人员的诚信体系,对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国家、省有关燃气及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处理的,送气服务人员由燃气经营企业解聘并不得再行从事送气服务工作。
 
    第九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各镇综合执法局通过建立日常巡查执法机制,对上证、上路服务车辆进行整顿查处,有效整顿市场秩序,消除隐患。
 
    第十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通过建立会商、会办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瓶装燃气服务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市场管理依法、有序。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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