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海口市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价管〔2019〕669号
海口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精神,结合天然气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现就调整海口市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口市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一般用户(年用气量300万立方米以下)销售价格由3.90元/立方米调整为3.89元/立方米。
(二)大用量用户(年用气量300万立方米以上,含300万立方米)管道燃
气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准价由3.47元/立方米调整为3.46元/立方米,允许经营企业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5%幅度内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根据琼价价管〔2015〕249号文件规定,居民用气第三档气价由3.90元/立方米调整为3.89元/立方米。
三、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积极做好有关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及时化解矛盾。
四、以上价格调整自2019年5月26日起执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口市管道燃气非民用气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548号)以及其他与本文不一致的规定相应废止。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