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区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开州发改价〔2019〕2号
区各燃气企业:
根据国家天然气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天然
气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391号)以及我区建立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研究,现将我区
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
1.重庆市开州区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辖范围的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水平基础上,各档气价均下调0.01元/立方米。调整后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气和采暖用气第一、二、三档气价分别为2.01元/立方米、2.18元/立方米、2.53元/立方米。
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户用天然气价格调整为2.06元/立方米。
2.其他燃气企业经营管辖范围的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下调0.01元/立方米。调整后的具体销售价格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1.经区燃气公司转供的公用管网的工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原2.20元/立方米调整为2.19元/立方米;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原2.51元/立方米调整为2.50元/立方米;CNG原料气最高销售价格由原2.33元/立方米调整为2.32元/立方米。
2.经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转供的公用管网的工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原2.24元/立方米调整为2.23元/立方米;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 价格由原2.55元/立方米调整为2.54元/立方米。
3.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原3.45/立方米调整为3.43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原5.07元/㎏调整为5.04元/㎏)。
二、执行时间
(一)居民、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从2019年4月1日起的用气量执行。
(二)车用CNG终端销售价格从发文之日24时起执行。
三、调价有关要求
(一)居民阶梯气价调整后,我区原制定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规定不变,仍按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17〕6号)执行。
(二)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并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优化创新服务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应。
(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的监管,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重庆市开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