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情况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平稳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23号)要求,按照我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理顺我市居
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当调整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一、二、三阶梯价格比例仍保持原规定的1:1.2:1.5水平不变)第一阶梯,年用气量300(含)立方米以下的部分,由每立方米2.60元调整为2.83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30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部分,由每立方米3.12元调整为3.40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由每立方米3.90元调整为4.25元。
2、对学校和民政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其价格水平按
居民用气一、二
阶梯气价的平均水平确定,即执行每立方米3.12元标准。
二、扩大对困难群众的优惠幅度
由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和总工会确认的特困职工家庭户,凭相关证明每年每户免费用气由原60立方米提高为80立方米。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9年7月1日供(售)气量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1.各天然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平稳实施。
2.各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加强与上游供气单位的合作沟通,要多途径积极组织气源,确保我市生活、生产用气。
兴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