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修改制订了《武汉市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征求意见稿)》,现予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24日前反馈。
联 系 人: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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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19年6月6日
武汉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保证我市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燃气服务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划定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中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次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6.5米范围内的区域;
4、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5、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
6、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二)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在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禁止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建设压占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施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的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请求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
五、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的宣传、监督,及时查处损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本《保护范围》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